案例 | 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就实行经济性裁员,法院判决认定公司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 | 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就实行经济性裁员,法院判决认定公司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2021 年 1 月 2 日,李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 2021 年 1 月 2 日至 2023 年 1 月 1 日,李某担任运营部检票员岗位。

    2021 年 12 月 1 日,公司出具裁员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公司自 2019 年 6 月运营起始始终处于亏损状态,2020 年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困难和危机,餐饮、住宿、旅游行业遭受了重大冲击,公司的景区运营状况也更加严峻,客观经济情况的重大变化致使景区长期入不敷出,经营严重困难,经济压力巨大,迫于形势的压力,为了企业能在目前严峻形势下存活,不得不进行裁员工作。在经公司慎重考虑后,您与本公司的劳动关系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正式终止。

    2021 年 12 月 23 日,北京市密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企业裁减人员报告材料收悉证明,内容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今收到你单位报送的企业裁减人员报告材料。

2021 年 12 月 13 日,李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2022年 1 月 28 日,仲裁委出具裁决书,裁决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主张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其应就解除依据及程序符合该条法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但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也未提交证据证明需裁减人员数量及比例符合该法律规定;在程序方面,该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提前三十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其虽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但系在向李某送达裁员通知书之后,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公司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案例分析

  

   因经济性裁员属于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方式,为限制用人单位滥用权利,必须满足法定条件方可适用。

    首先,经济性裁员需满足实体性条件,即用人单位必须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且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单位出现上述情形,同时,法律对裁减人数亦有明确要求,否则不得适用该条规定。

    其次,经济性裁员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即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随后,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且方案中应包含裁员原因、裁员标准、裁员依据、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经济补偿办法等。

    最后,裁减人员有相应的限制条件,即依据法律规定不得裁减人员和优先留用人员。

    综上,用人单位适用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实体及程序要件,否则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